玉溪一妇女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2017年4月1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瞿树琼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瞿树琼,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玉溪市红塔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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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6年6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瞿树琼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骑自行车到玉溪市红塔区教育局、时代财富广场等处,将“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插放在路边停放的多辆汽车挡风玻璃雨刮上。2016年8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瞿树琼又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到玉溪市中医院停车场散发,被公安民警现行抓获。事后,公安机关从瞿树琼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2017年2月28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红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树琼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传播“法轮功”邪教思想,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瞿树琼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瞿树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瞿树琼表示服从判决。
编辑:刘治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