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以法之名守护大熊猫家园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此前,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二审稿主要围绕管理体制、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发展共享、保护监督等方面作出修改。值得一提的是,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为积极推进三省协同立法,目前,三省已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分别列入各自的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并召开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协同立法工作协调会。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凝聚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合力,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明确管理机构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承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为厘清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的关系,条例草案新增以下规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明确管理机构应按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基础设施,配备必要装备,组织实施大熊猫种群保护、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点工程。
在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根据国家关于“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的要求,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的活动作进一步梳理完善。同时,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园内开展生态系统人工修复活动,新增“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经科学论证”的规定。
为处理好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与发展关系,带动其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草案规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会同管理机构,指导和扶持大熊猫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提供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公众服务,促进居民生产生活转型和社区协调发展;管理机构应积极吸纳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管理;明确在一般控制区内应科学合理划定“自然教育、生态科普、森林康养、休闲度假、野生动植物观赏等活动的区域、线路”,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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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条例草案新增“管理机构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